會計服務:

 

對企業經營者來說,會計是營運管理及企劃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無論您的公司是初成立或業務已上軌道,創富多元化的會計服務,定能配合貴公司不同層面的理帳需求,包括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適應最新的會計准則、以至有效管理公司的財務表現等。

一般公司並沒有專門人員打理公司之賬目及稅務事宜,若公司另聘多名稍有經驗之會計員打理賬目,每月便需額外付上昂貴的費用;如不定時處理,又可能會因擔擱時間或錯誤申報稅項而令自己多繳稅款或引至罰款。 創富 的會計及稅務服務可幫助你減低營運成本,並確保符合本地的法例。與此同時,貴公司可集中於核心業務,提高營運效率。我們的服務包括:

  • 按年、按季及按月編制財務報表
  • 安排法定審計(審核年度財務報表)
  • 提供企業稅務規劃及建議

提供稅務合規服務,包括填報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報稅表

 

 

稅務服務:

 

作為客戶的稅務代表或報稅顧問,我們準時替客戶計算應課稅盈利(或虧損)及稅額,並替他們妥善填報利得稅報稅表,避免不必要的罰款或附加費。與此同時,客戶可集中於核心業務,提高營運效率。
此外,我們會按客戶的實際需要,作出合法而適當的稅務安排,為客戶減低不必要的稅荷負擔。以便客戶能夠以合法途徑享有最佳的稅務優惠。
我們亦為客戶處理稅務上的反對及上訴事宜。近年,稅務局擴展其調查組,用以打擊逃稅或漏稅。我們致力協助客戶應對稅務局進行的調查及查察。
我們的稅務服務

  • 填報個人報稅表;
  • 填報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 填報物業稅報稅表;
  • 填報僱主報稅表;
  • 代表客戶提出反對估稅、申請延期報稅等事項 ;
  • 代表客戶申請緩繳暫繳稅;
  • 提供稅務計畫及建議等。

香港主要稅務小常識

利得稅

薪俸稅

利得稅課稅範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士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或虧損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利得稅稅率
(適用於2008/0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 法團 16.5%
  • 法團以外的人士 15%

利得稅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每會計期為12個月。如 屬 新 成立的公司允許第一次會 計期不多於18個月。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可豁免

  • 從已繳付利得稅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資收益
  • 儲稅券利息
  • 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豁免繳付利得稅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可扣除
一般而論,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 為賺取該項利潤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壞帳及呆帳
  • 研究和開發費用
  • 董事酬金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可扣除

  • 任何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 資本的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
  •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補合約收回的損失
  • 非為產生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因違反法例,需要支付的利得稅罰款

保存業務紀錄

1.

香港《稅務條例》 第 51C條 規定,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2.

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 7年;

 

 

3.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 $100,000,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4.

稅務條例所列出的紀錄,包括: ─

 

a.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帳簿;

b.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c.

該人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d.

該人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

e.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

 

i.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ii.

該人於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製的;

f.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薪俸稅課稅範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凡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但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應課稅入息。稅務局每年 5 月份第 1 個工作日就會寄出個別人士報稅表,即使你並無應課薪俸稅的入息,亦須填妥報稅表並於限期前提交稅務局。
薪俸稅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薪俸稅稅率
薪俸稅稅率可以按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算,取其較少繳稅者:
1) 標準稅率以入息淨額(未扣除免稅額) 按15%計算
2) 薪俸稅按累進稅率計算

薪俸稅累進稅率

最初的 $40,000

2%

其次的 $40,000

7%

其次的 $40,000

12%

餘額

17%

扣除和免稅額

計算薪俸稅時可獲得的免稅額

2009/10

HK$

基本免稅額

108,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16,000

子女免稅額(每名計算)
出生年份
其他年份


100,000
5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每名計算)

30,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每名計算)

年齡為 60歲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30,000

15,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與納稅人同住的受供養家屬)(每名計算)

年齡為 60歲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30,000

15,000

單親免稅額(每名計算)

108,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計算)

60,000

 

計算薪俸稅時可扣除最高限額

扣除項目

2009/10

個人進修開支

6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60,000

居所貸款利息

100,000

向認可退休計畫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12,000

認可慈善捐款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百分率]

35%

有用連結

稅務局 :

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公司註冊處 :

http://www.cr.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

http://www.info.gov.hk/hkma

香港政府及有關機構電話簿 :

http://tel.directory.gov.hk/index_CHI.html

香港知識產權處 :

http://www.ipd.gov.hk/chi/home.htm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http://www.mpfahk.org/

香港會計師公會 :

http://www.hkicpa.org.hk/index.php

香港會計人員總會

http://www.apa.org.hk/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綜合會計資源及目錄

http://www.accountingpag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