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客戶的稅務代表或報稅顧問,我們準時替客戶計算應課稅盈利(或虧損)及稅額,並替他們妥善填報利得稅報稅表,避免不必要的罰款或附加費。與此同時,客戶可集中於核心業務,提高營運效率。
此外,我們會按客戶的實際需要,作出合法而適當的稅務安排,為客戶減低不必要的稅荷負擔。以便客戶能夠以合法途徑享有最佳的稅務優惠。
我們亦為客戶處理稅務上的反對及上訴事宜。近年,稅務局擴展其調查組,用以打擊逃稅或漏稅。我們致力協助客戶應對稅務局進行的調查及查察。
我們的稅務服務
- 填報個人報稅表;
- 填報公司利得稅報稅表;
- 填報物業稅報稅表;
- 填報僱主報稅表;
- 代表客戶提出反對估稅、申請延期報稅等事項 ;
- 代表客戶申請緩繳暫繳稅;
- 提供稅務計畫及建議等。
香港主要稅務小常識 利得稅
薪俸稅
利得稅課稅範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任何人士經營任何業務、服務獲 得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或虧損除外),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份,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業務」,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
利得稅稅率
(適用於2008/0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利得稅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每會計期為12個月。如 屬 新 成立的公司允許第一次會 計期不多於18個月。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可豁免
- 從已繳付利得稅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資收益
- 儲稅券利息
- 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獲取的利息豁免繳付利得稅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可扣除
一般而論,納稅人為賺取利潤而付出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其中包括:
- 為賺取該項利潤產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壞帳及呆帳
- 研究和開發費用
- 董事酬金
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以下項目不可扣除
- 任何非為產生該項利潤而付出的款項
- 資本的虧損或撤回、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
- 可按保險計劃或彌補合約收回的損失
- 非為產生利潤而佔用或使用樓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關費用
-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但就支付僱員薪酬而已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 因違反法例,需要支付的利得稅罰款

|
保存業務紀錄 |
1. |
香港《稅務條例》 第 51C條 規定, 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 |
|
|
2. |
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 7年; |
|
|
3. |
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最高罰款為 $100,000,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
|
|
4. |
稅務條例所列出的紀錄,包括: ─
|
a. |
記錄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開支的帳簿; |
b. |
憑單、銀行結單、發票、收據; |
c. |
該人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的資產及負債紀錄; |
d. |
該人日常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項的一切記項的紀錄 ; |
e. |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貨品買賣 ─
|
i. |
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時所購買及售賣的一切貨品、出售的紀錄,該紀錄須顯示有關貨物及買賣雙方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該等貨物的數量及價值及買賣雙方的身分,以及與前述事項有關的一切發票; |
|
ii. |
該人於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的陳述書,以及清點存貨的一切紀錄,而有關的營業存貨陳述書乃根據該等紀錄而編製的; |
|
f. |
凡該行業、專業或業務涉及提供服務,須顯示所提供的服務的足夠細節,以令局長能輕易核實各記項的紀錄。 |
|
|
|
薪俸稅課稅範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大部分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凡因擔任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獲得的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但並非所有收入都屬於應課稅入息。稅務局每年 5 月份第 1 個工作日就會寄出個別人士報稅表,即使你並無應課薪俸稅的入息,亦須填妥報稅表並於限期前提交稅務局。
薪俸稅課稅年度
課稅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薪俸稅稅率
薪俸稅稅率可以按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算,取其較少繳稅者:
1) 標準稅率以入息淨額(未扣除免稅額) 按15%計算
2) 薪俸稅按累進稅率計算
薪俸稅累進稅率 |
最初的 $40,000 |
2% |
其次的 $40,000 |
7% |
其次的 $40,000 |
12% |
餘額 |
17% |
扣除和免稅額
計算薪俸稅時可獲得的免稅額 |
2009/10
HK$ |
基本免稅額 |
108,000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216,000 |
子女免稅額(每名計算)
出生年份
其他年份 |
100,000
50,000
|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每名計算) |
30,000 |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每名計算)
年齡為 60歲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
30,000
15,000 |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與納稅人同住的受供養家屬)(每名計算)
年齡為 60歲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
30,000
15,000 |
單親免稅額(每名計算) |
108,000 |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計算) |
60,000 |
計算薪俸稅時可扣除最高限額 |
扣除項目 |
2009/10 |
個人進修開支 |
60,000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60,000 |
居所貸款利息 |
100,000 |
向認可退休計畫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
12,000 |
認可慈善捐款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百分率] |
35% |
有用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