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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客户的税务代表或报税顾问,我们准时替客户计算应课税盈利(或亏损)及税额,并替他们妥善填报利得税报税表,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附加费。与此同时,客户可集中于核心业务,提高营运效率。
此外,我们会按客户的实际需要,作出合法而适当的税务安排,为客户减低不必要的税荷负担。以便客户能够以合法途径享有最佳的税务优惠。
我们亦为客户处理税务上的反对及上诉事宜。近年,税务局扩展其调查组,用以打击逃税或漏税。我们致力协助客户应对税务局进行的调查及查察。
我们的税务服务
- 填报个人报税表;
- 填报公司利得税报税表;
- 填报物业税报税表;
- 填报雇主报税表;
- 代表客户提出反对估税、申请延期报税等事项 ;
- 代表客户申请缓缴暂缴税;
- 提供税务计划及建议等。
香港主要税务小常识
利得税
薪俸税
利得税课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或亏损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2008/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利得税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每会计期为12个月。如 属 新 成立的公司允许第一次会 计期不多于18个月。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可豁免
-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
- 储税券利息
-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可扣除
一般而论,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 为赚取该项利润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坏帐及呆账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董事酬金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 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 资本的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
-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收回的损失
- 非为产生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 因违反法例,需要支付的利得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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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业务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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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税务条例》 第 51C条 规定, 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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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等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 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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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 $100,000,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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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税务条例所列出的纪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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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记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开支的账簿; |
b. |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
c. |
该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
d. |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 |
e. |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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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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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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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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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课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大部分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凡因担任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属于应课税入息。税务局每年 5 月份第 1 个工作日就会寄出个别人士报税表,即使你并无应课薪俸税的入息,亦须填妥报税表并于限期前提交税务局。
薪俸税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薪俸税税率
薪俸税税率可以按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计算,取其较少缴税者:
1) 标准税率以入息净额(未扣除免税额) 按15%计算
2) 薪俸税按累进税率计算
薪俸税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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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 $40,000 |
2% |
其次的 $40,000 |
7% |
其次的 $40,000 |
12% |
余额 |
17% |
扣除和免税额
计算薪俸税时可获得的免税额 |
2009/10
HK$ |
基本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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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0 |
已婚人士免税额 |
216,000 |
子女免税额(每名计算)
出生年份
其他年份 |
100,000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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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每名计算) |
30,000 |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年龄为 60岁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
30,000
15,000 |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与纳税人同住的受供养家属)(每名计算)
年龄为 60岁或以上
年龄为 55岁至59岁 |
30,000
15,000 |
单亲免税额(每名计算) |
108,000 |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每名计算) |
60,000 |
计算薪俸税时可扣除最高限额 |
扣除项目 |
2009/10 |
个人进修开支 |
60,000 |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
60,000 |
居所贷款利息 |
100,000 |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
12,000 |
认可慈善捐款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旧免税额)×百分率] |
35% |
有用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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