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服务:

 

对企业经营者来说,会计是营运管理及企划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无论您的公司是初成立或业务已上轨道,创富多元化的会计服务,定能配合贵公司不同层面的理帐需求,包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适应最新的会计准则、以至有效管理公司的财务表现等。

一般公司并没有专门人员打理公司之账目及税务事宜,若公司另聘多名稍有经验之会计员打理账目,每月便需额外付上昂贵的费用;如不定时处理,又可能会因担搁时间或错误申报税项而令自己多缴税款或引至罚款。 创富 的会计及税务服务可帮助你减低营运成本,并确保符合本地的法例。与此同时,贵公司可集中于核心业务,提高营运效率。我们的服务包括:

  • 按年、按季及按月编制财务报表
  • 安排法定审计(审核年度财务报表)
  • 提供企业税务规划及建议

提供税务合规服务,包括填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报税表

 

 

税务服务:

 

作为客户的税务代表或报税顾问,我们准时替客户计算应课税盈利(或亏损)及税额,并替他们妥善填报利得税报税表,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附加费。与此同时,客户可集中于核心业务,提高营运效率。
此外,我们会按客户的实际需要,作出合法而适当的税务安排,为客户减低不必要的税荷负担。以便客户能够以合法途径享有最佳的税务优惠。
我们亦为客户处理税务上的反对及上诉事宜。近年,税务局扩展其调查组,用以打击逃税或漏税。我们致力协助客户应对税务局进行的调查及查察。
我们的税务服务

  • 填报个人报税表;
  • 填报公司利得税报税表;
  • 填报物业税报税表;
  • 填报雇主报税表;
  • 代表客户提出反对估税、申请延期报税等事项 ;
  • 代表客户申请缓缴暂缴税;
  • 提供税务计划及建议等。

香港主要税务小常识

利得税

薪俸税

利得税课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 得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或亏损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
(适用于2008/0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

  • 法团 16.5%
  •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利得税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一般截止至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每会计期为12个月。如 属 新 成立的公司允许第一次会 计期不多于18个月。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可豁免

  • 从已缴付利得税的公司取得的股息或投资收益
  • 储税券利息
  • 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获取的利息豁免缴付利得税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可扣除
一般而论,纳税人为赚取利润而付出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 为赚取该项利润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 坏帐及呆账
  • 研究和开发费用
  • 董事酬金

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可扣除

  • 任何非为产生该项利润而付出的款项
  • 资本的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
  • 可按保险计划或弥补合约收回的损失
  • 非为产生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所支付的租金及有关费用
  •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 因违反法例,需要支付的利得税罚款

保存业务纪录

1.

香港《税务条例》 第 51C条 规定, 每名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须就其入息及开支以英文或中文备存足够的纪录,以便其应评税利润易于确定;

 

 

2.

该等纪录须保留为期最少 7年;

 

 

3.

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遵办税务条例的规定,最高罚款为 $100,000,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时间内将未有遵办的事项办妥。;

 

 

4.

税务条例所列出的纪录,包括:─

 

a.

记录收入及付款,或入息或开支的账簿;

b.

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

c.

该人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d.

该人日常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面所收取及支出的一切款项的一切记项的纪录 ;

e.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货品买卖 ─

 

i.

在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时所购买及售卖的一切货品、出售的纪录,该纪录须显示有关货物及买卖双方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该等货物的数量及价值及买卖双方的身分,以及与前述事项有关的一切发票;

 

ii.

该人于年结当日所持的营业存货的陈述书,以及清点存货的一切纪录,而有关的营业存货陈述书乃根据该等纪录而编制的;

f.

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涉及提供服务,须显示所提供的服务的足够细节,以令局长能轻易核实各记项的纪录。

薪俸税课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大部分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包括:凡因担任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但并非所有收入都属于应课税入息。税务局每年 5 月份第 1 个工作日就会寄出个别人士报税表,即使你并无应课薪俸税的入息,亦须填妥报税表并于限期前提交税务局。
薪俸税课税年度
课税年度由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
薪俸税税率
薪俸税税率可以按累进税率或标准税率计算,取其较少缴税者:
1) 标准税率以入息净额(未扣除免税额) 按15%计算
2) 薪俸税按累进税率计算

薪俸税累进税率

最初的 $40,000

2%

其次的 $40,000

7%

其次的 $40,000

12%

余额

17%

扣除和免税额

计算薪俸税时可获得的免税额

2009/10

HK$

基本免税额

108,000

已婚人士免税额

216,000

子女免税额(每名计算)
出生年份
其他年份


100,000
50,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每名计算)

30,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每名计算)

年龄为 60岁或以上

年齡為 55歲至59歲

30,000

15,000

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额外免税额 (与纳税人同住的受供养家属)(每名计算)

年龄为 60岁或以上

年龄为 55岁至59岁

30,000

15,000

单亲免税额(每名计算)

108,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每名计算)

60,000

 

计算薪俸税时可扣除最高限额

扣除项目

2009/10

个人进修开支

60,000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60,000

居所贷款利息

100,000

向认可退休计划支付的强制性供款

12,000

认可慈善捐款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旧免税额)×百分率]

35%

有用连结

税务局 :

http://www.ird.gov.hk/chi/welcome.htm

公司注册处 :

http://www.cr.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

http://www.info.gov.hk/hkma

香港政府及有关机构电话簿 :

http://tel.directory.gov.hk/index_CHI.html

香港知识产权处 :

http://www.ipd.gov.hk/chi/home.htm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http://www.mpfahk.org/

香港会计师公会 :

http://www.hkicpa.org.hk/index.php

香港会计人员总会

http://www.apa.org.hk/

双语法例数据系统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index.htm

综合会计资源及目录

http://www.accountingpag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