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移民顾问 定居香港首选

(一)关於创富移民顾问 (二)香港简介及定居香港的优势 (三)香港投资定居常见问题解答
(四)第三国籍-冈比亚简介 (五)第三国籍-几内亚比绍简介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一)关于创富移民顾问:

创富移民顾问有限公司(Wingate Immigration Consulting Limited是一间专业的移民顾问公司,我们提供咨询及协助各界人士到香港投资移民定居。本公司的移民咨询服务致力于向各国的商业人士提供高效高质和方便周到的投资移民专业咨询服务。本公司的专业团队,信誉良好,极富专业背景,有稳固基础及实力雄厚,是您信心的保证。由办理第三国家国籍,收集文件,入纸申请,到信件回复入境处等,每一步骤都由专业人事悉心照顾安排,务求令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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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富商务有限公司 Wingate Business Limited
  • 创富移民顾问有限公司 Wingate Immigration Consulting Limited
  • 创富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Wingate Business Hong Ko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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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简介及定居香港的优势:


香港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区旗 区徽
太平山拍摄维多利亚港两岸的夜景
香港,全称香港特别行政区,英文为Hong Kong,英文全称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内陆地区,以及262个大小岛屿组成。香港开埠前乃一仅有小量人口的渔村,1842年起因大清帝国对外战败,香港的领域被分批割让及租借予大英帝国,成为其统治下的殖民地,从而在法治、医疗卫生、基础建设、教育等等,获得比中国其它地方较优越的发展机会。香港又因其当时英国海外属土的特殊地位,避过了国内军阀内战、国共内战等灾难。于1941年至1945年期间,香港被日本占领及统治,为期3年零8个月,战后英国恢复对港统治。1984年,中英两国落实香港前途,决定香港于1997年7月1日结束英国统治,主权交还中国。中方承诺特别行政区以一国两制方针,不实行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回归后50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亦可享有除外交及防务外的高度自治权,是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不仅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也是全球其中一个最富裕、最安全、医疗最好、经济最发达和生活水准最高的地区,更获东方之珠、美食天堂及动感之都等美誉。香港是世界重要的金融、服务、黄金外汇市场、转口贸易和航运中心。并以廉洁政府、良好治安、自由的经济体系以及完善的法制而闻名于世。未来在中国推动下,香港在经济金融方面更会走在世界的尖端。

*           香港于1998年获《亚太商务旅客杂志》选为全球最佳经商城市。

*           年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十五年把香港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系。

 

定居香港的优势:

 

〔语言〕香港特区政府http://www.gov.hk
香港的官方语言有两种,英语和汉语。一般而言,香港是一个中英文并用的双语城市,而近年来,以普通话沟通亦日渐普及。

 

〔偏低稅率〕稅务局http://www.ird.gov.hk
香港的税制简单,税率低。 2009年度: 公司利得税16.5%、个人所得税17%。

 

生育权自由律政司http://www.doj.gov.hk

香港寛松人口政策,没有限制生育政策.生育不受限制,生几多都可.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即可取得香港特区护照,而受到香港法律保护。香港是全球最长寿的地区之一,男性的预期寿命为79.5岁,女性则为85.6岁。

 

〔高等教育〕教育局 http://www.edb.gov.hk
12
年免费教育,包括六年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6至18岁的儿童可接受免费和普及的9年基础教育,香港有十一所高等教育院校,七所是大学,香港院校颁授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均获得世界各地高等教育院校广泛承认。而香港学生从幼儿园开始学习英文,学生可直升欧美澳各国学校。

 

〔法律制度〕律政司http://www.doj.gov.hk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稳固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根基,与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医疗制度〕卫生署http://www.dh.gov.hk香港医疗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地区之一,各政府医院都是按情况先医治后收费。香港居民在政府医院医治的费用,政府会昨出大量补贴。 香港私家医院联会 http://www.privatehospitals.org.hk香港私人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是世界首屈一指,为世界各地的富豪服务。

 

〔经济〕财政司http://www.fso.gov.hk
今天的香港已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国际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是世界第十大贸易实体之一,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居世界第一位;拥有外资银行数量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三位。香港的优势在于其属国际化的城市,拥有便利的营商环境、完备的法律体制、自由贸易政策和信息流通、公平开放的竞争,以及金融网络、通讯基建网络等便利因素,此外,香港拥有庞大的财政储备、自由汇换的稳定货币、以及低税的简明税制等优势条件,使得香港发展成为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地区之一。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处http://www.swd.gov.hk
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综合社会保障援助和公共福利金计画为主,辅以三个意外赔偿计划,分别是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及紧急救济。

 

 

(三)香港投资定居常见问题解答:

 

 

1.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适合那些国籍人士?

答:适用于外国籍人士(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澳门特区居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中国台湾居民。

2.           中国公民如何办理香港投资定居?

答:目前的计划并没有把中国公民纳入可申请范围内,但你可以先获取第三国永久性居留身份,然后再提出申请,我司可为你代办香港政府认可的第三国永久居留身份,办理时间大约为15个工作日。

3.           是否拥有任何第三国身份就可申请?

答:香港入境处只容许拥有第三国永久居留权身份之中国籍人士申请,对于有些国家所提供的居留权文件保留最终审批权。

4.           定居香港基本条件如何?

答:1)中中国内地人士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方可申请香港投资定居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而且申请前后都无犯罪记录;

  3)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两年不间断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个人净资产;

5.           办理香港定居所需那些申请文件?

答:A)中国旅游护照;(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

  B)彩色白底细头照片1.5寸12张及彩色照片尺寸不大于55mm*

   45mm,不50mm*40mm4張;

C)公证书;(中英文,申请香港定居用)

1 出生公证书;(每位申请者必须提供)

2 无犯罪公证书;(十六岁或以上人士必备,6个月有效)

3 结婚或离婚公证书;(6个月有效)

4营业执照公证;(如申请人以公司股份作为申请香港的个人净资产证明该营业执照需有最新的有效年检录)

D)相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E)個个人名下的资产证明;(于申请前两年开始持续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净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产或公司股份等)

6.          计划》规定,提出"申请前两年必须拥有1,000万港币以上净资产",请问这"两年"的准确概念是什么

答:按"计划"规定,提出申请前两年必须拥有1,000万港币以上净资产。例如:你在2009年1月提出申请,那么你必须提供资产证明文件,证明你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期间一直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币的净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房产及其它可提供证明的认可资产)。

7.           金融资产投资类别中的《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是指什么

答:政府指定的基金。

8.           什么是净资产?

答:是是指从任何资产、物业或资本中,扣除用作抵押或附于其上的任何所有押记、留置权或产权。

9.           申请香港是否有学历及经商要求?

答:無无学历及经商要求

10.       我可否联同家人一起申请?

答:可以,你可以同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一起申请,但你必须证明你有能力提供自己和受养人的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港受雇或自雇工作、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11.       申请时间需要多少时间?

答:辦办理第三国居留权文件约需15个工作日,香港入境处约需6个月左右处理申请,如所提交数据不足,处理程序将可能受到阻延,基本在6-8个月可获得原则性批准,12个月可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

12.       我要在什么时候作出投资行动?

答: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规则》中规定:投资者可在申请前6个月内或获得原则性批准书通知6个月内作出投资。

13.       办理香港投资移民后中国护照是否取消?

答:在7年后正式成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时,申请人原有的内地护照和香港特区护照中可选择其中一个,因为一个公民只允许持有一个国籍。但在未成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7年内内地护照不会被取消,仍然保留内地户口。

14.       香港有移民监吗?

答:香港入境处《资本投资者入境的规则》中提到部分投资者即使按本计划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达7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举例来说,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居于香港的规定。鉴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7年,对香港经济有贡献,他们可在7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使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每位申请人每年都保持良好的入境记录。

15.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了香港投资移民后,过了一段时间又投资移民其它国家并选择在该国居住,这样的话,对香港投资移民今后的永久身份证和特区护照有什么影响?

答:如果主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明他因工作关系不能到香港居住是可以向香港入境处申请豁免的。香港入境处处长有权酌情批准主申请人可以不用在香港居住生活。

16.       取得临时身份证是不是马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可以马上享受。

17.       香港办理时间在12个月内,你能保证吗

答:這这在于客户本身的资料准备是否充分,资金证明是否清晰,还有取得原则性批准通知书后,能否快速完成在香港的投资

18.       与太太共同拥有物业超过1,000万,我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只需太太出具一份房产拥有声明书即可。

19.       我购买物业时金额为1000万,但按揭了500万。我符合资格吗

答:香香港是以物业评估价值为基准,如果物业能评估出超过1700万或以上,减去按揭500万负债即可。

20.       住满7年后,是否自动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答:取得居留权满7年后,仍需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成为永久居民,在取得永久身份证后就可以成为不受居港限制的永久居民身份。

21.       我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后,是否可以取得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答:是是具有申请资格,但先要申请取消内地户口后才可提出申请,因为一个中国人只可拥有一本护照,这是国籍法所规定。

22.       我在这7年内,可以转换投资方式吗?股票如果贬值了怎么办?需不需要补差价?升值了能不能提取升值部分?

答:可以,唯转换后的投资项目必须是香港入境处认可的资产,并必须在指定时间内经有关金融机构中介人致函,向香港入境处提交报告交待有关转换。但你必须把所有出售原有资产全部收益再做投资,并且保留每次转变的记录以作日后延期居留时审查。每次转换必须由主申请人户口中作出投资。7年间,股票贬值不需要再补差价,升值也不能提取升值部分资金使用。

23.       需要解释投资资金来源吗?

答:不不需要,香港政府并没有要求客户提供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

 

24.       要提供哪些个人资产证明呢?

答:个人名下资产证明(包括香港、中国及海外银行的):(于申请前两年个人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净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产、公司股份等证明)

I、    银行存折副本(申请前24个月的月结对帐单)、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II、    所有房地产物业购买合同/售卖合同/按揭合同(如有)/房产证/税金单据等;

III、股票、债券月结单、金融机构开具的证明或其它相关资料;

IV、拥有公司股权营业执照正本副本/验资报告书及更改股本之验资报告书/经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去两年公司的财务报告。

25.       移民香港有什么优势呢?

答:1 香港与大陆仅一地之隔,语言、生活习惯与国内相差不远,相对于其它国家更有亲和力。

2 香港投资定居无需见移民官,只要你的资格、证件、资金符合香港政府的要求,都可得到香港政府审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为因素不审批个案。

3、 香港的移民监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豁免,香港政府对于申请人有居住的要求,连续7年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主申请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可向政府申请豁免,这与移民其它国家是无法相比的。而且移民香港的客户通常已经是在香港有投资的,比如说有钱的人很多都有存款/股票/基金/债券,那么这部份的客人可以多申请一个身份,何乐而不为呢?
4、 很多国内人士都想多取一个身份,在国内可以享受到很多华侨的优惠政策,国内对华侨回国投资有很多的优惠政策。

26.       本项目与其它国家移民项目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答:1 受益多:一人投资,全家移民,可以惠及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如果你有更多的小孩,都可以随自己一起申请。

2 申请简便:只要提供护照、出生公证、结婚公证、无犯罪公证及相片等文件就以申请第三国居留权(第三国文件必须是永久居留证)及香港投资定居。第三国文件真确,资金齐备,申请人证件真确有效,香港政府是没理由不批

3 香港没有限制条件:学历、语言、背景,对于申请人没有任何限制。

4 中国经济在近10年来稳定发展,经济能力大大增长。经济的提升成就了大陆人士对海外生活的向往,更多的人都希望下一代有更好的教育、生活环境及发展空间,但他们自己本身往往并不愿意或者不敢面对陌生的环境,而香港与大陆一地隔,以其强大的亲和力吸引了众多的大陆人士的眼光。

5 港人身份与外籍人员同样的减免税优惠,可在国内成立外资或合资企业。

27.       香港政府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移民政策呢?

答:吸引外来资金,提升香港竞争力。

28.       通常客户从签约到取得入境签证办理周期为多久?

答:最少要8-10个月时间,还要看客人自己能否快速完成在港1,000万港币 的投资,及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如客户提交的资料齐全,且在港已经实 现资本投资,在12个月可获取居民身份证。

29.       进入香港后,所享受的福利待遇怎样

答:1 取得香港非永久身份证后,回大陆投资即可享受中央政府对港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与外国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同样的减免优惠。
2、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后,即可以香港身份报读国内大学,港、澳考生可以享受侨生优惠待遇。
3、 取得香港永久身份证后,即可享受港人的全部福利,香港的福利非常好,可在网查阅。

30.       1,000万的投资金额适用于一个申请人,还是全家?

答:适用全家,主申请可携同配偶和18岁以下的小孩一起申请,只要主申请人一个人拥有1,000万资金即可,而且不审查资金来源。

31.       如果是全家申请,一家三口,那么对子女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子女年龄不超过18岁。

32.      在申请香港居留的文件中所需的公证书由哪个国家出具,中国还是第三国?

答:如果是中国籍,大部分文件需由中国出具。

33.       两年后申请延期时,所需要的手续与第一次申请一样吗?还是能较第一次简单些?

答:比较简单,只要提供客户的投资数据及一些文件即可。

34.       过对比香港入境处提供的数据,成功率并不是很高啊,仅为64.7%左右?

答:如果客人符合香港政府要求,是没有不批的,香港的成功率是100%的,最重要看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如果不获批准香港政府也会覆函清楚告诉客人,因为什么原因不批,让客人在指定日之前将所有文件准备齐全,递交审核,一般客人按照香港入境处政府的规定投资肯定都能获批。

35.      投资移民受养人可在港工作吗?

答:按原计划规定,获准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的人士,其受养人除非获得入境处处长准许,不可在港工作。鉴于本港的经济和就业情况改善,当局决定撤销上述规定,以加强本港吸纳人才的优势。换句话说,获准以资本投资者身份来港人士受养人,将不用向入境处处长申请许可即可在港工作,在港工作具有合法性。

36.       资移民审批情况如何(截至2010年09月30日)?

答:截至2010年09月底,当局共收到14102份'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申请。其中8154名申请者已在港作出投资,获得正式批准来港居住;1229份申请则已获原则性批准。。

37.       香港的税制如何?

答:香香港奉行以地域来源作为征税原则的税务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只有来自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并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盈利,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38.       若在港遗失了《往来港澳通行证》,该如何办理补领手续?

答:1需带同香港身份证、由警务处发出的遗失证明及由院校签发的证明文件到入境处(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办理;

2 在身份核实后,入境处会发出证明文件及签注转移卷标;

3 申请人需带同上述由入境处发出的文件及卷标到中国旅行社办理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出境签注手续;

 

(四)第三国籍-冈比亚简介:

 

冈比亚人口

冈比亚共和国
通稱:岡比亞
冈比亚国旗
国家格言:Progress, Peace, Prosperity(英语
「進进步,和平,繁荣」
国歌:《为冈比亚我们的家园
(英语:For The Gambia Our Homeland)
首都 班竹
最大城市 萨拉昆达
冈比亚有很多样化的族群,彼此很少冲突。每个族群持自己的语言和习俗。最大的是曼丁哥族,其次是富拉族、沃洛夫族、朱拉族和塞拉胡里族。还有其它非洲人和欧洲人和黎巴嫩裔人。裔人。

由于穆斯林占人口95%,所以冈比亚加入了伊斯兰会议组织。其它的绝大多数是各宗派的基督徒。冈比亚人对这两个宗教的节日,采取宗教包容。易

多于63%冈比亚人住在乡村(1993年人口普查),但去越来越多年轻人前往首都寻找工作和教育。2003年人口普查的初步数据显示,因更多地方被划为市区,市区和乡村人口的差距缩窄。城市移徙、建设计划和现代化令更多冈比亚人接触西方习惯和价值观,不过传统着重大家庭,民族服饰和庆典都是日常生活的要素。

地理环境

冈比亚位于非洲极西岸,面濒大西洋,与美国遥遥相对,与欧洲主要国家祇有数小时的旅程。冈比亚国土与邻国塞内加尔(SENEGAL)接壤,全国面积约10360平方公里。全年分旱季和雨季,6-10月为雨季。全年的气温约25-30度。

 

自然环境

全境为一狭长平原。被横贯东西的冈比亚河分为南北两岸。冈比亚河河床深而广,能容纳大货轮进出,是西非内陆水上重要的交通渠道,对西非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冈比亚地理环境极为优美,有无穷无尽的沙滩,有全球最多不同品种的雀鸟聚居,更有多种珍禽自由出没于管理辖区内,是欧美人士最热门的渡假圣地之一。

冈比亚(THE GAMBIA

是位于非洲西岸的英联邦成员国,亦是非洲国家中政治最稳定,自然环境最优美,经济发展最有利的其中一个国家,她拥有低廉肥沃的土地;丰富的人力、水电力资源;政府开明及贸易不受配额限制等的国际优惠政策。政制的建立及运作形式大部分源于英国模式,总统在公开、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下产生,是一个实践民主、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政府。

冈比亚政府为使国家经济发展条件得到充分发挥,特别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修正国籍公民法,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并以此成为冈比亚公民享受同等待遇。此法特准总统及有关部长等接受某些外籍人士申请归化入籍,此等人士包含对冈比亚之经济或福利曾有贡献或积极参与其(外籍人士投资计划)的商家、厂家及专业人士等。

地理环境

冈比亚位于非洲极西岸,面濒大西洋,与美国遥遥相对,与欧洲主要国家祇有数小时的旅程。冈比亚国土与邻国塞内加尔(SENEGAL)接壤,全国面积约10360平方公里。全年分旱季和雨季,6-10月为雨季。全年的气温约25-30度。

 

冈比亚政府对投资者的承诺

1. 开明及民主制度:保障人权、尊重及执行法治为主的政制。
2. 政治稳定:尊重及履行民主和多党制。
3. 市场经济:提供开放及自由的市场经济;没有资产拥有限制及外汇管制。
4. 先进及健全的基建:国家一切基建设施不断改良更具备先进的国际电讯系统设备。
5. 公司的投资审核组织:效率高,快捷而有系统的投资审核程序。
6. 私人企业发展:坚决继续促进私人企业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增长之推动力。
7. 国营企业私有化,加速国营的商业机构的私有化。
8. 宪法保证:保护私有产业,绝不会被政府征用及收归国有。
9. 投资信道:提供通往其它西非投资重点国家之信道,更享有欧洲共同市场的特惠税项优待。
10. 世界银行多国投资保证机构(MIGA)的成员国:外商在国内的投资,保证不会因非商业性的风险而受损失。

 

冈比亚移民法

冈比亚移民法中文翻译如下:

冈比亚总统同意下列法案于1992年2月6日签署.

冈比亚国家引用冈比亚国籍及居留法(第16.01章)修正如下:
1. 此修正定名为冈比亚国籍及居留法(修正)法案1991

2. 冈比亚国籍及居留法(第16.01章)第II部分为基本部分,现修正加入第8节立即生效:注册第8节A:部长如满意申请特别移民人士注册为冈比亚公民,由总统宪报任命,为特别移民籍此节注册为冈比亚公民,亦可向申请其配偶及子女为特别公民,批准后,可注册为冈比亚公民,即日生效。

(众议院国会通过此法案于1991年11月22日)

 

 

国家经济政策

冈比亚的经济是以农业及旅游业为主。农业中以出产花生及棉花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多元化,特别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计划,以鼓励外商积极参与开发制造业、海产业、林木业及锡矿业等。此外政府更提供了特惠的配地政策,使投资人士能迅速地建立投资的项目;并且立使财产私有化有足够的法律保障,以减低外商在当地投资的风险。假若冈比亚与其它国家在经济合作上有利益冲突及纠纷,都会在国际法庭上得到仲裁。

冈比亚出口的制成品,未被欧美等先进国家规定的配额制度所限,加上其策略性的地点、地理环境的优势,作为英联邦成员国等条件的配合,其出口贸易的增长潜质极之吸引,欧洲将成为冈比亚重要的出口市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

1975年至1995年,中国帮助冈比亚建设了独立体育场、友谊宿舍、卫生中心等项目。中国公司自1983年起在冈比亚经营贸易、建筑、捕鱼等。目前仍有一些中国大陆的公司在冈比亚从事业务活动。双方曾于1975年11月签署贸易协议。2005年,中国同冈比亚贸易总额为1.25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1.24亿美元,进口100万美元。冈比亚主要进口纺织、土畜、轻工和五金等产品,同时出口渔产品。

双方曾于1987年4月签署文化协议。于1976年8月签署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自1977年10月至1995年3月,中国共向冈比亚派出医疗人员200多人次。1984年至1995年,中国共为冈比亚培养留学生11名。1991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徐信上将率团访问冈比亚。

冈比亚奥运代表团在北京奥运村举行升旗仪式。北京奥运村值班村长陈健(左)向冈比亚代表团赠送礼品

 

 

(五)第三国籍-幾內亞比紹簡介:

国旗 国徽
国家格言:Unidade, Luta, Progresso
國歌这是我们最爱的国家
Esta é a Nossa Pátrai Bem Amada

几内亚比绍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有着及其丰富的海洋资源。几内亚比绍的国徽由五角星、贝壳、棕榈叶和绶带组成。棕榈叶连接处的贝壳象征红色绶带上用葡萄牙文写着"团结、战斗、进步"。

国名 Countrys Name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Guinea-Bissau

国旗 Flag

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由红、黄、绿、黑四色组成。靠旗杆一侧为红色竖长方形,中央有一颗黑色五角星;旗面右侧为两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上黄下绿。红色象征为民族独立而斗争的战士的鲜血;黄色象征国家的财富、丰收和人民的希望;绿色象征农业;黑色五角星象征国家的执政党——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还象征非洲黑人的尊严、自由与和平。

独立日 Independence Day

9月24(1973年)

司法机构 Judiciary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国家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均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军事 Military

军队称人民革命武装部队,创建于1964年11月16日。共和国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政府设国防部,下辖总参谋部,总参谋长由总统根据政府建议任免。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为2-3年,军官为10年以上。三军总兵力7250人,预备役军人2000人。

国家政要 National Political Matters

2005年7月24若昂.貝爾納多.維埃拉(Joao Bernardo Vieira)當選總統,10月宣誓就職。

自然地理 Physical Geography

面积3.6万多平方公里。位于非洲西部,包括比热戈斯群岛等岛屿。大陆部分北接塞内加尔,东、南邻几内亚,西濒大西洋,海岸线长约300公里。除东南隅多丘陵外,其它地区为海拔100米以下的平原。境内河流纵横,湖泊众多。主要河流科鲁巴尔河由东北向西南注入大西洋,水量较大,富航运。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

人口 Population

159万(2005年)。全国有13个部族,其中巴兰特族、费卢贝族、曼雅科族和曼丁加族占全国人口的80%。全国通用克里奥尔语。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63%的人信奉拜物教,36%的人信奉伊斯兰教,其余的人信奉天主教。首都比绍(Bissau),人口39.7万(2004年)。平均气温27℃。

简史 Brief History

1446年,葡萄牙人在几内亚比绍登陆,建立了第一个贸易站。17-18世纪成为葡萄牙贩卖奴隶的主要地区,归葡属佛得角统治。1951年葡萄牙把几内亚比绍改为"海外省"。1956年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成立,该党领导的游击队,解放了全国三分之二的土地。1973年9月24日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在解放区宣告成立并颁布宪法。路易斯.卡布拉尔任国家元首、国务委员会主席。翌年9月葡予以承认。1980年卡布拉尔被推翻,维埃拉出任革命委员会主席1446年,葡萄牙人在几内亚比绍登陆,建立了第一个贸易站。17-18世纪成为葡萄牙贩卖奴隶的主要地区,归葡属佛得角统治。1951年葡萄牙把几内亚比绍改为"海外省"。1956年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成立,该党领导的游击队,解放了全国三分之二的土地。1973年9月24日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在解放区宣告成立并颁布宪法。路易斯.卡布拉尔任国家元首、国务委员会主席。翌年9月葡予以承认。1980年卡布拉尔被推翻,维埃拉出任革命委员会主席

行政区划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全国划分为8个省和1个自治区,36个县。

政治 Politics

1999年7月7日国民议会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了新宪法。这是几内亚比绍1974年以来通过的第二部宪法。根据新宪法,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政府总理以及最高法院院长和武装部队总参谋长等国家重要职务必须由纯几内亚比绍血统的人担任。总统的任期为5年,只能连任一次。

外交 Foreign Affairs

奉行反帝、反殖、不结盟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外来威胁,不许外国在其领土上设立军事基地,维护非洲团结统一,发展同非洲国家特别是同葡语国家的关系,积极参加地区性经济合作,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974年3月15日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与中国关系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1974年3月15日,两国建交。2006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维埃拉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为几内亚比绍总统维埃拉举行欢迎仪式和合照 现任总统马兰·巴卡伊·萨尼亚亞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1)香港投资移民目的:
投资移民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2)计划的适用范围:
适合香港投资移民计划的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以及
(e) 台湾居民。

 

(3)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已年满18岁;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以及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投资者可自费聘用执业会计师以协助展示他符合该项要求。《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计划规则》)第2.1(b)段订明,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各项准则,包括在递交原则上批准或正式批准申请前的两年,他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1000万港元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为简化程序及缩短处理申请的时间,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人可自费委聘执业会计师拟备报告,用以展示其符合《计划规则》第2.1(b)段的要求。申请人可将该报告连同本计划申请表一并递交入境处。有关的执业会计师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聘用执业会计师,而聘用与否不会影响申请结果。这项新安排亦适用于在上述生效日期前递交的申请。
            

如欲查阅有关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请浏览:http://www.hkicpa.org.hk/membership/list/cpa/index.php 

有关该报告的格式,请浏览http://www.hkicpa.org.hk/professionaltechnical/assurance /example_auditors/CIESreport.pdf  

 

(4)獲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金融资产: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它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 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购买日期须在入境处原则上批准投资者参与计划之后。这类票据到期时,应换成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它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的资产)。
(D) 后偿债项—以港元为单位,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第155L章) (《银行业条例》附属法例)第42(1)(e)及(g)条的规定发行。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入境处将于网页公布更新本计划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名单资料。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名单:

CIS 名 称

CIS 的 管 理公 司

交 易货 币

CIS 投 资 政 策 的 简 单 描 述

AIG香 港 股 票 基 金 美 国 国 际 ( 香 港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港 币本 基 金 是 旨 在 透 过 一 个 专 业 管 理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来 提 供 资 本 增 值 。 经 理 人 认 为 , 香 港 尽 占 优 势 , 可 直 接 受 益 于 亚 太 地 区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经 济 崛 起 。
ALTUS信 托 基 金
ALPHA股 票 基 金-恒 生 指 数
领 先 资 产 管 理港 币Alpha 股 票 基 金 - 恒 生 指 数 :
  1. · 旨 在 于 投 资 周 期 内 , 争 取 超 越 于 恒 生 指 数 与 其 最 初 价 格 相 比 的 表 现 ; 及
  2. · 于 投 资 周 期 检 讨 日 , 提 供 (与 最 初 指 数 价 格 相 比 较) 指 数 之 表 现 , 以 及 所 锁 定 的 潜 在 回 报 (如 有) 。
东 亚 香 港 增 长 基 金东 亚 联 丰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本基金之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由在香港上市或營業或在香港有主要利益之公司之證券所組成的分散投資組合,提供以港元計算之長期資本增長予投資者。
中 银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中 银 香 港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透 过 投 资 于 主 要 在 香 港 经 营 或 者 是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香 港 经 济 有 关 的 公 司 之 上 市 股 票 及 与 股 票 相 关 的 证 券 (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及 可 换 股 证 券 ) ,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
中 银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港 币中 银 香 港 港 元 收 入 基 金 是 谋 求 透 过 一 个 主 要 由 以 港 元 为 计 价 货 币 且 具 有 投 资 评 级 ( 由 穆 迪 或 具 有 类 似 地 位 的 其 他 信 贷 评 级 机 构 评 为 Baa3 级 或 以 上 ) 的 债 券 组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提 供 一 个 稳 定 的 收 入 及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中 银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基 金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中 银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是 旨 在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其 活 动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经 济 增 长 有 密 切 联 系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和 与 股 份 相 关 的 证 券 (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和 可 换 股 证 券 ) 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长 。
建 银 国 际 - 国 策 主 导 基 金 建 银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是 透 过 投 资 于 以 香 港 上 市 证 券 为 主 及 / 或 在 任 何 国 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并 受 益 于 中 国 大 陆 、 香 港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政 府 及 / 或 法 定 组 织 已 实 施 及 / 或 即 将 执 行 的 政 策 的 股 本 及 股 本 相 关 证 券 、 债 券 等 多 元 化 投 资 组 合 , 以 资 本 增 长 及 收 益 上 升 而 达 致 单 位 价 格 长 期 增 值 。

中 信 证 券 中 国 香 港 龙 头 基 金 中 信 证 券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旨 在 投 资 于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组 合 , 包 括 至 少 有 23 只 蓝 筹 股 , 另 外 在 有 限 范 围 内 投 资 美 国 预 托 证 券 ( ADR ) 及 全 球 存 托 凭 证 ( GDR ) 。 该 等 证 券 主 要 在 香 港 及 / 或 国 际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 或 在 定 期 开 放 供 国 际 公 众 人 士 买 卖 该 等 证 券 的 其 他 有 组 织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 中 信 证 券 中 国 香 港 龙 头 基 金 将 投 资 至 少 70% 的 资 产 净 值 于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或 于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 所 投 资 的 这 些 股 票 均 为 高 市 值 的 股 票 ( 包 括 , 但 不 限 于 , H 股 及 红 筹 股 ) , 这 些 公 司 的 收 入 、 收 益 、 资 产 或 经 济 活 动 主 要 来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香 港 。
国 泰 君 安 大 中 华 增 长 基 金 国 泰 君 安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国 泰 君 安 大 中 华 增 长 基 金 旨 在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中 长 期 资 本 增 值 。 基 金 拟 主 要 透 过 由 上 市 证 券 组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 而 该 等 公 司 的 重 大 部 份 收 入 源 自 或 预 期 源 自 在 大 中 华 地 区 生 产 或 销 售 货 品 进 行 投 资 或 履 行 服 务 。 大 中 华 地 区 包 括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中 国 」 ) 、 香 港 及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及 台 湾 。 基 金 经 理 相 信 , 该 等 公 司 的 价 值 将 透 过 受 惠 于 大 中 华 地 区 的 经 济 增 长 而 提 升 。
恒 生 指 数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恒 生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香 港 中 型 股 指 数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恒 生 香 港 中 型 股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中 国 指 数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新 华 富 时 中 国 25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H 股 指 数 上 市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指 数 上 市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恒 生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新 华 富 时 中 国 25 指 数 上 市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新 华 富 时 中 国 25 指 数 的 表 现
恒 生 中 国 H 股 指 数 基 金恒 生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港 币争 取 尽 实 际 可 能 接 近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的 表 现
香 港 股 票 增 值 基 金标 准 人 寿 投 资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港 币投 资 政 策 为 分 散 投 资 于 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股 本 相 关 证 券 。 香 港 股 票 增 值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上 市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H 股 及 红 筹 股 ) , 占 平 均 资 产 净 值 最 少 70 % 。 如 经 理 人 认 为 适 合 , 香 港 股 票 增 值 基 金 亦 将 投 资 于 亚 太 区 ( 日 本 除 外 ) 公 司 的 股 票 , 以 取 得 更 高 增 长 。
大福中华基金大福投资经理有限公司港 币该基金之投资组合主要包括太平洋区内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重大关系或有一定关系之上市公司股份或与股东权益有连系之股份。预期大部份资金投资于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惟倘基金经理认为适当,则除考虑台湾、新加坡、日本及其它国家之公司外,亦会考虑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之公司。基金旨在取得资本增值。
宏 利 环 球 基 金 — 巨 龙 增 长 基 金 AA 类 股 份 宏 利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港 币此 基 金 旨 在 投 资 于 多 元 化 的 公 司 组 合 , 以 达 致 资 本 增 长 。 该 等 公 司 应 于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 或 创 业 板 ( 「 创 业 板 」 ) 上 市 及 / 或 虽 非 在 香 港 成 立 或 没 有 在 香 港 任 何 一 家 交 易 所 上 市 , 但 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成 立 或 于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并 在 香 港 有 实 质 业 务 及 / 或 从 其 在 香 港 所 经 营 的 业 务 中 可 获 得 相 当 可 观 的 收 入 。 该 基 金 的 一 部 份 亦 可 投 资 于 该 等 公 司 的 认 股 权 证 及 可 换 股 债 券 。
南 商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南 商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是 一 项 股 票 基 金 , 该 基 金 旨 在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其 活 动 与 中 国 内 地 及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经 济 增 长 有 密 切 联 系 或 受 惠 于 有 关 发 展 及 增 长 的 公 司 的 上 市 股 票 和 与 股 份 相 关 的 证 券 (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和 可 换 股 证 券 ) 而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长 。
信 安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 其 为 信 安 丰 裕 人 生 基 金 的 一 个 子 基 金 。信 安 资 金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港 币信 安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透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以 获 得 长 期 的 资 金 增 值 。 信 安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由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公 司 或 股 份 在 香 港 上 市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上 市 股 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H 股 和 红 筹 股 ) 。 信 安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还 可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有 业 务 的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上 市 股 票 。 信 安 香 港 股 票 基 金 可 持 有 现 金 和 短 期 投 资 。
信 安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 其 为 信 安 丰 裕 人 生 基 金 的 一 个 子 基 金 。。

信 安 资 金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港 币信 安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是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与 中 国 相 关 的 股 票 以 获 得 长 期 的 资 本 增 值 。 信 安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大 陆 ) 之 经 济 有 关 连 的 各 类 行 业 公 司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 股 票 证 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股 票 证 劵 、 优 先 证 劵 、 存 款 票 据 及 于 强 积 金 规 例 所 获 准 的 其 他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 信 安 中 国 股 票 基 金 可 持 有 现 金 和 短 期 投 资 作 现 金 管 理 用 途。
RCM 精 选 基 金 – RCM 香 港 基 金RCM Asia Pacific Limited港 币

目 标 为 透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香 港 股 票 ( 包 括 香 港 上 市 之 中 国 证 券 ) 而 取 得 长 期 资 本 增 长 。 本 附 属 基 金 之 单 位 , 只 适 合 愿 意 承 担 较 高 之 风 险 以 取 得 潜 在 较 高 长 期 回 报 之 单 位 持 有 人 。

盈富基金道 富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亚 洲 有 限 公 司港 币盈 富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提 供 与 恒 生 指 数 表 现 紧 贴 的 投 资 成 绩 。 为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会 投 资 盈 富 基 金 之 全 部 或 绝 大 部 份 资 产 于 指 数 股 份 , 比 重 大 致 上 与 该 等 股 份 占 恒 生 指 数 之 比 重 相 同 。
Value Partners China Greenchip Fund Limited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港 币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为 透 过 投 资 于 大 中 华 地 区 成 立 的 公 司 , 或 从 与 大 中 华 地 区 有 关 的 业 务 , 不 论 以 直 接 投 资 或 与 大 中 华 地 区 进 行 贸 易 的 形 式 赚 取 大 部 份 收 益 的 公 司 实 现 中 期 资 本 增 值 。 这 些 公 司 包 括 于 大 中 华 地 区 以 外 注 册 成 立 及 / 或 上 市 的 公 司 。
标 智 中 证 香港 100 指 数 基 金™中 银 国 际 英 国 保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港 币本 基 金 是 一 个 指 数 追 踪 基 金 , 旨在 追 踪 中 证 香 港 100 指 数 之 表 现 。 本 基 金 一 般 被 视 为 高 风 险 。

 

(5)投资项目价值变更
倘若总投资价值降至最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投入资金于任何一个投资类别内的项目以填补差额。同时,若投资项目的价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亦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投资者可保留合资格物业的租金收入、由获许金融资产所获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本计划的规范。 投资者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例如由股票转 为债券,或由债券转为股票),惟他必须把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投资者须记录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
投资者可携同受养人(即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必须能够支持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然而,受养人在提出申请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它政策所规限。

 

(6)入境安排:
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他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签证卷标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倘投资者没有适当的来港认可旅行证件,入境处会发予进入许可。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

 

7)逗留条件:
投资者获得原则上批准后,初步可以访客身分来港3个月。如能提出证据证明在港正积极进行有关的投资活动,其访客身分可获延期3个月。投资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资的证明后,会获准在港逗留两年(正式批准)。如投资者能提出证明令入境处处长信纳其继续符合〈资格准则〉及〈投资管理的规定〉,便可获准延期逗留两年。按此准则,投资者可再获延期逗留,每次为期两年。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数据资料: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人 的 分 类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

申 請
數 字

已 獲
「 原 則 上 批 准 」

已 獲
「 正 式 批 准 」

外 国 国 民

2,046

123

1,078

澳 门 特 区 居 民

335

16

215

中 国 籍 而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的 人 士

11,240

1,075

6,570

无 国 籍 但 已 在 外 国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 并 持 有 确 实 可 以 重 新 进 入 该 国 文 件 的 人 士

3

0

3

台 湾 居 民

478

15

288

总 数

14,102

1,229

8,154

在 已 获 「 正 式 批 准 」 的 个 案 中 ,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的 分 析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

房 地 产

指 定 金 融 资 产

总 数

18,967.96M

38,854.46M

57,822.42M

资料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处http://www.immd.gov.hk
*本网页的数据资料或未能实时作出更新,一切资料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处公布作准。

如欲了解更多移居香港的资料,可致电 (852) 2830 9928或电邮enquiry@wingate.com.hk 查询。